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哪些

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一方可以以共同名下的银行存款吗?

夫妻一方可以以共同名下的银行存款吗?

夫妻一方可以以共同名下的银行存款吗?

案例一:王某(男)和李某(女)为夫妻,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而分居。一天,李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邮局,将存放在王的名下 挂失手续10万元存款。 7天后,李某办理了取款手续,邮局表示必须由储户本人办理。李某出示结婚证证明两人是夫妻关系,但邮局仍未办理,李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;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。邮局违反《商业银行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拒绝支付存款,因此要求邮局支付存款,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。邮局辩称,其办理挂失业务的依据是《储蓄管理条例》第31条及相关财务规定,无过错可言。经审理后,法院支持邮局的主张,判决驳回了李某的主张。  案例二:柴某于 1998年至 1999年,共存入邮局 65000元。后来柴某去邮局提取存款时,邮局拒绝支付存款,理由是柴某的妻子项某已经挂失柴某本人的证件。为此,柴某将邮局告上法庭,要求履行付款义务。  经审理,法院认为,在储蓄合同关系存续期间,柴的存单被妻子挂失并提取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邮政储蓄存单挂失手续的规定,他人可以办理挂失手续,但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存款手续,邮局违反规定,导致储户的存款被非储户本人带走。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,柴某作为储蓄合同的相对人,仍享有提取存款的权利。因此,法院裁定邮局仍需向柴支付 65000元存款。  实际上,通过挂失存款争夺财产的案例时有发生,如上述两个案例,储蓄机构因做法不同而导致截然相反的结局。笔者认为,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应注意两点:  首先,夫妻名下的存款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,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。但是,根据《婚姻法》第18条的规定,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:一方的婚前财产、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、,《婚姻法》第19条还规定,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夫妻名下的存款有两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。由于储蓄机构没有义务审查和判断存款的财产所有权,因此他们只能根据存款合同(存单)中记录的存款人履行存款义务,因此他们不能向存款人以外的第三付存款。  第二,储蓄机构办理挂失业务的原则是财务法规。根据《储蓄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一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规定〈储蓄管理规定〉第三十七条等规定,储户亲自办理挂失的原则,委托他人办理为例外,且权限受到严格限制。中国人民银行《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的复函》( 1997) 50号明确规定,存款人遗失存单后,委托他人办理挂失手续仅限于办理挂失申请手续。办理挂失申请手续后,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发新存单(折扣)或提取存款手续。 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,储蓄机构也必须严格遵守财务法规规定的业务标准,为储户配偶办理挂失业务。挂失代理机构仅限于办理挂失申请手续,储户必须亲自办理新存单(折扣)或存款提取手续。只有这样,才能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,从而有效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和自身利益。